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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發布 將于7月19日起施行
2021/6/25 11:36:18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兑幎ā分饕抻唭热莅ㄈ矫妫骸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第221條,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以下簡稱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充分借鑒境內外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市場實際,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范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資本市場更好服務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記者 羅逸姝)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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