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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訂反洗錢法 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2021/6/4 15:36:19 來源:中國產業(yè)發(fā)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中國人民銀行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yè)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中國人民銀行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yè)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
人民銀行介紹,反洗錢工作形勢不斷變化,現(xiàn)行反洗錢法相關規(guī)定存在空白和不足。例如,洗錢上游犯罪類型范圍狹窄、監(jiān)管處罰規(guī)定粗略、特定非金融行業(yè)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為此,此次意見稿明確了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行業(yè)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要求金融機構基于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意見稿明確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為客戶代管資產或者賬戶、為企業(yè)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貴金屬現(xiàn)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其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洗錢風險狀況確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此外,意見稿完善了反洗錢調查相關規(guī)定,擴大調查主體和范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qū)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范圍。同時,增強了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記者 吳雨)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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