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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相關企業條件
2021/2/11 13:36:18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工信部消息,《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近日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了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需要滿足的條件,所有工信部消息,《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近日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了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需要滿足的條件,所有鼓勵企業均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
其中,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需要滿足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年度集成電路設計或EDA工具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等。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需要滿足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年度集成電路裝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0個等。(記者 郭倩)
附全文: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稅收政策有關規定,現將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通知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從事集成電路或電子自動化設計工具(EDA)研發、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或EDA工具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規范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EDA等軟硬件工具;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含關鍵部件,下同)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裝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
(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研發、制造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10個;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匯算清繳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五)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萬元;
(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研發、生產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材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八)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若干政策》所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5%;
(五)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收)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
(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且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5個;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芯片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八)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本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執行。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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