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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國成品油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2017/5/3 10:23:2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成品油銷售市場: 零售為主,零售端利潤持續走高一、成品油銷售產業鏈按照成品油從煉廠到最終消費者的流通環節, 我國成品油銷售主要包括批發和零售兩大市場。 成品油批發環節從煉廠買入成品油,再銷售給零售企業;成品油零售則主要通過加油站等零成品油銷售市場: 零售為主,零售端利潤持續走高
一、成品油銷售產業鏈
按照成品油從煉廠到最終消費者的流通環節, 我國成品油銷售主要包括批發和零售兩大市場。 成品油批發環節從煉廠買入成品油,再銷售給零售企業;成品油零售則主要通過加油站等零售網點向社會上的千家萬戶供應成品油。 此外,中石油和中石化還向終端用戶和大型用戶直接銷售部分成品油。
成品油銷售產業鏈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二、國內各煉油主體銷售模式: 零售為主
1. 主營煉廠(中石化、中石油): 零售為主,批發、直銷為輔
中國石化的成品油營銷業務由四大部分構成: (1)零售: 通過零售網絡(加油站、石油商店、農村及水上網點)向社會上的千家萬戶供應成品油,這是公司成品油經營的主體; (2)批發: 通過銷售企業的批發中心(油庫),向社會經銷商和獨立零售商供應成品油; (3) 向終端用戶(非加油站)直銷配送成品油;(4) 向大型重點用戶直接銷售成品油。 其中,零售是中石化成品油銷售的主要方式。 2016 年, 中石化境內成品油總經銷量為 1.73 億噸,其中零售量達 1.20 億噸,占比 69.6%。 分產品來看,中石化 2016年汽油零售量占汽油總銷量 82%,柴油零售量占柴油總銷量 51%。
中國石化成品油銷售網絡主要由三大部分構成: (1) 中國石化的全資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及在主要市場內的下屬 4 個大區分公司(華北、華東、華中、華南) ,承擔中石化成品油資源的統一平衡、運輸協調和直屬銷售企業以及專項用戶的成品油供應任務;(2) 省級石油分公司(含香港公司)及所屬的區域(地市)公司組成的銷售網絡;(3) 中石化在全國范圍內與其他成品油經營單位(如: BP、殼牌等) 合資組建以及采取特許加盟方式建立的銷售網絡。與中石化相似,中石油的成品油銷售方式主要分為零售、批發、直銷和專項四種模式。 其成品油來源絕大多數來自集團煉油廠, 此外還從中石化、 地方煉廠等渠道購進小部分成品油。
2. 地煉: 批發銷售為主, 加油站終端布局滯后
地煉成品油的主要銷售對象為中間貿易商、終端加油站、工礦、基建工程、物流運輸公司及中國石油、中國石化等外采單位。 目前,地煉旗下加油站建設滯后。截至 2015年底,山東地煉旗下加油站數目僅有 423 座,主要集中在濱州、東營等地。除了京博、萬通、富海、東明等煉廠積極布局終端加油站市場之外,其他地煉旗下加油站數量寥寥無幾。對于旗下缺少終端加油站的煉廠而言,成品油銷售較多依賴批發,與中間商進行合作。
2015 年山東地煉油品銷售結構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三 、銷售市場管理:商務部發放經營許可,發改委調控最高銷售價格
1. 商務部: 成品油銷售主體資質
2007 年以前, 我國成品油銷售市場由中石化、中石油兩大集團集中批發。 為了履行加入 WTO 時的承諾, 商務部于 2006 年 12 月頒布《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6 年第 23 號) ,對外開放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權,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我國成品油銷售市場主要由中石化、中石油兩大集團的銷售公司、國內社會各業經營者和國外石油公司組成的分銷體系組成。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我國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 50 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2) 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 20 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 1 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 10 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 1 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四)擁有庫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 1 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 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2. 發改委: 成品油定價逐步市場化
我國成品油定價機制從 1998 年開始經歷了較長的市場化改革歷程,從最初的計劃經濟下的政府單一價格發展為目前與國際油價直接接軌并不斷完善的局面。 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 我國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向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向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發改委根據國際油價變動每 10 個工作日對成品油進行一次調價, 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油價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 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 300 元確定;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噸扣減 300 元的基礎上再減運雜費確定。 成品油當調價幅度低于 50 元/噸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我國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歷程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2014 年下半年以來, 國際油價出現斷崖式下跌,成品油價格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鑒于此,國家發改委在 2016 年 1 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 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同時設定 40 美元/桶的調控下限。《通知》關于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具體內容如下:
(1)設定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下限水平為每桶 40 美元,即當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 40 美元時,國內成品油價格不再下調。(2)建立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 40 美元/桶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準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準后使用,主要用于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3)放開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4)簡化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發展改革委不再印發成品油價格調整文件,改為以信息稿形式發布調價信息。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另外,與《通知》同時發布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中還規定了成品油價格的計算方式:
(1)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 40 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 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2)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于每桶 40 美元低于 80 美元(含)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3)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于每桶 80 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4)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于每桶 130 美元(含)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采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2016 年, 國際油價企暖回升, 全年布倫特原油價格上漲 53.7%。 汽油、柴油價格相應調整,全年開啟 25 次調價窗口,其中 10 次上調, 5 次下調, 10 次不作調整。 汽油價格累計上調 1015 元/噸,柴油價格累計上調 975 元/噸。 2017 年以來布倫特油價在53.0-56.5 美元/桶區間范圍內持續震蕩, 汽柴油價格總體小幅上調。
2016 年以來歷次成品油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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