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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修訂出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2021/10/16 9:09:5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快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核定的科學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快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核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研究總結、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修訂出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辦法》提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指以送電功能為主的跨區域電網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對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的區域內跨省輸電工程。輸電價格實行單一電量電價形式,并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價格機制。在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投運前核定臨時輸電價格;工程竣工決算并開展成本監審后,核定正式輸電價格;工程經營期內,每5年校核一次。
《辦法》明確,采用經營期定價法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直流工程設計利用小時按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核準文件確定,核準文件中未明確的,原則上按4500小時計算。將經營期限從30年拉長到35年,進一步完善工程投資和資本金、折舊費、貸款利率、運行維護費率等參數設定,并對運行維護費的主要內容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成本監審具體標準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送受端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條專項工程,可采用“打捆”定價方式;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按最優路徑價格執行;電網企業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電量輸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輸電價格的水平執行。
《辦法》明確,每5年監管期滿后,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開展新一輪成本監審及評估。專項工程功能發生根本性變化、實際利用小時超出設計利用小時40%以上、實際成本或收入與核價時存在明顯偏差的,對輸電價格進行調整。專項工程經營期滿,按彌補正常運營維護成本的原則,重新核定輸電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1〕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快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核定的科學性、合理性,經商國家能源局,我們對2017年出臺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作了修訂,形成了《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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