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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電力交易機構將是推動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標志
2015/12/26 8:33:0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刊發文章《電力交易機構將是推動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標志》,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進行了官方解讀。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刊發文章《電力交易機構將是推動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標志》,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進行了官方解讀。
以下是文章全文:
電力交易機構將是推動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標志
——解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徐小東、凡鵬飛
日 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建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推進構建有效競 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落實《實施意見》要求,加快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對推動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今 年3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明確指出目前我國電力交易機 制缺失,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售電側有效競爭機制尚未建立,發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市場交易有限,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難以發揮等突出問題。交易是現代電力 系統最重要的公共環節,公平、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對于構建新型電力市場至關重要。
《實施意見》的出臺是進一步貫徹落實9號文的具體行動,是積極推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有效途徑。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了指導思想,提出了“平穩起步、有序推進,相對獨立、依規運行,依法監管、保障公平”的基本原則;二是交易機構組建方面,明確了機構的職能定位、組織形式、市場管理委員會、體系框架、人員和收入來源、與調度機構的關系;三是交易平臺運行方面,明確了交易規則擬定、建設與運維、市場成員注冊管理、交易組織、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交易結算、信息發布、風險防控等環節的要求;四是加強對交易機構的監管;五是組織實施,按照先試點、再推廣的步驟開展工作。
《實施意見》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工作和運行規則提供了政策依據,為今后具體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
二、關于對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的理解
9號文提出了“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的要求,如何理解“相對獨立”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實施意見》指出,“相對獨立”是“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實現交易機構管理運營與各類市場主體相對獨立。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發揮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性,鼓勵具有相應技術與業務專長的第三方參與,建立健全科學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的治理結構。各交易機構依規自主運行”。從全文來看,交易機構的“獨立性”體現在:一是交易職能,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體現在:一是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三是交易機構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沒有明確交易業務中日前交易的職能歸屬,而是根據實踐逐步明確和規范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的職能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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