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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樓市新政26條正式落地實施
2015/8/21 8:32:3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近日,蘭州市政府出臺了《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共二十六條,取消了對于商品房套型和面積限制,同時取消了近日,蘭州市政府出臺了《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共二十六條,取消了對于商品房套型和面積限制,同時取消了居民在蘭購房套數限制,放寬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蘭州市人民政府稱: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試用期兩年。此舉標志著6月中旬媒體曝光的“蘭州取消多重購房限制刺激樓市”的26條政策正式落地實施。
A.棚戶區(城中村)改造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再獎勵3成補償金
根據要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市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由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以公開方式供地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用地起始價按市場評估價的40%確定。
在國有土地棚戶區改造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確定,并給予貨幣補償金額30%獎勵;被征收人自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1年內在本市(縣)購買商品住房作為安置用房的,該房屋價款中與貨幣補償款總額相等部分,免繳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總額的,對其差額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購買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認定,享受首套房有關優惠政策。
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可公布房源信息
對已征收(拆遷)完畢的房屋征收(拆遷)項目,但安置房屋因種種原因不能開工建設,被征收(拆遷)人逾期在外過渡,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項目,或者正在實施尚未動工建設安置房的項目,經征收(拆遷)人與被征收(拆遷)人協商一致,可以采取變更安置房源、選擇貨幣補償等方式予以安置。
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可通過網站、專題房交會等方式,搭建服務平臺,鼓勵、引導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進入服務平臺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選擇購買。進入服務平臺的房地產企業要給予適當價格讓利優惠。
B.房地產市場發展
新政:取消商品房開發項目套型和面積限制
此次新政取消了以往一系列限制政策。包括:取消商品房開發項目對套型和面積的限制,取消本地及外地居民在蘭購買各類商品住房套數的限定,取消對境外個人和機構的購房限制;取消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形象進度的限制。
此外,蘭州市鼓勵支持外地戶籍人員(含本市遠郊區縣、蘭州新區人口)在蘭購房落戶,凡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實際居住蘭外戶籍人口,均可在本市辦理購房人家庭及其無業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戶手續。
鼓勵住房需求比較集中的單位團購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和保障房余量房作為職工公寓、集體宿舍或個人自住住房等,滿足職工住房,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購買保障房余量房的職工須符合相關條件要求。
稅收:年內購二套房契稅補貼一半個人購買2年以上住房對外銷售,免營業稅
為了鼓勵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蘭州市規定從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對于家庭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現行法定稅率征收,由受益財政給予所繳納契稅稅額60%的補貼,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按現行法定稅率征收,由受益財政給予所繳納契稅稅額50%的補貼。
此外,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營業稅。個人購買、銷售住房涉及其他稅收的,按國家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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