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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城市更新辦法出爐 城中村改造回遷房提出計量標準
2015/8/20 8:34:2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廣州城市更新局成立以來,首個最重要的法規———《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及三個配套辦法(舊村、舊廠、舊城)(下文簡稱《辦法》)終于面世,并開始征求公眾意見。南都記廣州城市更新局成立以來,首個最重要的法規———《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及三個配套辦法(舊村、舊廠、舊城)(下文簡稱《辦法》)終于面世,并開始征求公眾意見。南都記者采訪數名業內人士,他們幾乎一致認為,《辦法》在政府和改造方的經濟利益分成比例,是否合理值得深思,目前的設置估計會打擊改造主體尤其是企業的積極性,能多大程度實質性推進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值得商榷。
《辦法》前身的主要內容,其實是廣州原“三舊辦”實施的56號文(《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和后來的20號文(《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補充意見》)。從2009年至今,廣州的“三舊改造”有快有慢,最近幾年不少工作難以推進,如恩寧路舊城改造半路擱置,楊箕村改造村民釘子戶和開發商糾纏3年才最終推動,這些都為廣州新的城市更新法留下寶貴經驗和深刻教訓。
對于《辦法》目前的《意見征求稿》版本,業內人士贊彈有之。
贊的方面,比如明確了舊村改造的補償標準;比如提出“微改造”,更加強調歷史文化的保護體現公共利益;強調融合,將原來分散多頭的“三舊改造、棚戶區改造、危房改造”政策統一一個口子出;強調連片改造的概念,并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方式。
彈的方面,有人質疑關于“舊廠房用地按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提法,或舊村改造“競爭節余的融資建筑面積由區政府和村按照5:5進行分配”等一些利益分成比例,認為這是“政府與民爭利,不利于更新改造工作推進”;有長期從事舊城改造一線工作的業內人士質疑,《辦法》宏觀性偏強,可操作性不足。
一名曾長期參與區一級土地管理工作的業內人士認為,現代的土地管理應該更多強調規劃管理,并通過稅收調節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而這次的《辦法》偏重權屬管理和出讓金收取,其實不利于資產配置和流轉。與此同時,他認為,目前《辦法》的審批流程過于復雜冗長也會對城市更新改造造成阻力。“這個辦法,對政府來說,程序嚴格清楚,可操作性很大,但對于改造主體和企業來說,政府算得太‘精’,經濟利益上的吸引力不大,加上審批程序復雜,社會改造的主體很難真正動得起來”。
廣州這個擁有2200年歷史的“老城”,是全國唯一一個成立了以“城市更新局”為名稱的職能部門的大城市,如何通過建章立制,讓老城真正散發活力,著實考驗政策制定者。
《辦法》從即日起開始征求公眾意見,市民可在9月18日之前致電致函廣州城市更新局提出見解。
焦點關注
舊城改造不再是
“拆一補一”這么簡單
舊辦法:規定“拆一補一”,但到底是按建筑面積還是按套內面積算沒說明
在《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意見征求稿)》(下文簡稱《舊村辦法》)中,明確了對舊村住宅復建安置房的算法。據一名參與過廣州城中村改造的開發商對南都記者說,這點非常重要,建立統一的賠償標準和尺度,對于促進拆遷安置乃至整個村改工作很有益。
根據《舊村辦法》,舊村住宅復建安置量按“棟”核算,集體物業復建量區分“合法”和“違法”的性質,按現狀一定比例核算。設定了比較清晰明確的復建計算標準,即:
住宅復建總量按合法棟數×280㎡或合法棟基地總面積×3.5倍算,并按不超過10%上浮,集體物業復建總量按合法1:1計算。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違法建設按2:1(即50%)的標準來核定,這體現了官方堅持堅決遏制違法建設的態度。
該開發商稱,此前廣州的舊村改造雖然補償標準是規定“拆一補一”,但這也面臨尺度不一的問題——到底是按建筑面積算還是按套內面積算?在現實中,一些村就因此糾紛不斷,對村改及回遷工作造成阻力,明確標準也許讓開發商多掏一點錢,但有助“公平”,從而對舊村改造也形成助力。
投標企業未參與前期策劃等工作
舊辦法:20號文提出“以公開招標方式引入”但無細則
目前“三舊”政策對舊村改造引入合作企業規定中,只有20號文提出“以公開招標方式引入”。這次的辦法則從避免“私相授受”產生腐敗的角度,在舊村改造程序方面提出細致的規定:
明確在改造方案批復前,村集體不得自行選取合作企業;引入合作企業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公開招投標,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禁止設置傾向性、不合理條件,預留合理時間,參與投標的企業應當未參與與改造相關的策劃、摸查、顧問工作,保障有意向的企業充分參與競爭。
這個規定在實操中能多大程度實現“程序正義”?業內人士也提出他們的疑惑。
前述開發商說,這些嚴格規定未必能規避腐敗,在他看來,目前部分區級或市區的招標,看似公開,其實招來的還是“熟人”,況且農村其實就是一個熟人社會,通過招標招來的“陌生”開發者是否能與村達成共識,也有漫長的熟悉過程。
他說,類似“村集體不得自行選取合作企業”的提法,會否反而成為村開發的阻力也值得深思,因為一個村要改造,前期的測算工作等都要有人力物力財力來做。在他看來,如何通過“法”的力量,讓代表村民的村集體組織盡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為村民代言,可能效果會更好。
也有業內人士建議,應該在信息方面允許開發商早期介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獲得村改的最優策劃方案,這樣也可博取所長,最終受益的是接受改造的村莊,而未必像現在這樣規定得這么剛性。
土地純收益政府分羹不少
“三舊改造”政策之前廣為官方贊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核心是政府讓利,將更多的利益分成返還給改造主體。
辦法規定:舊村莊改造選擇合作企業過程中,經競爭節余的融資建筑面積由區政府和村按照5:5進行分配,節余的融資地塊土地純收益扣除按規定計提和上繳的部分后,由區政府和村按照5:5的比例分成。對于規劃節余建設量或用地處理,則規定,按照4:3:3的比例,由市政府、區政府、村集體進行分配,市、區政府用于增加公建配套或統籌建設城市更新改造安置房;村集體用于改造項目的統籌安排。
業內觀察人士分析,這些村廠的改造中,政府獲得比例不少的利益分成,極有可能打消企業或改造主體的改造積極性,“要不就高風險高收益,要不就交出干凈的地塊獲得相對小的收益,高風險低收益的事情誰干?”
在舊城更新的現實工作中,拆遷問題是一個風險大且難控的復雜問題。上述開發商甚至認為,政府不能只想著收益而由開發商承擔風險,“千萬別向市場殺雞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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