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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激勵企業綠色轉型舉措再升級
2023/6/6 9:13:55 來源:中國環境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掇k法》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聯合印發,自2月13日起實施,2019年印發的《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辦法》明確,制定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制度,旨在通過優中選優、表彰先進、政策激勵,引導企業提高綠色發展的主動性、自覺性,優化資源、能源投入結構,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同時明確,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是同類可比范圍內資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產品綠色水平、綠色生產管理水平處于國內或天津市領先地位的企業。
激發企業內生動力, 促進企業綠色轉型
“從2019年實施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以來,全市累計評選出42家(次)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這一舉措,激發了企業污染減排的內生動力、促進了企業環境績效持續提升、保障了生態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碧旖蚴猩鷳B環境局綜合處處長李志軍說,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扎實推進實施全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進一步強化綠色導向,在原有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基礎上建立實施綠色發展“領跑者”制度,就是要通過選樹典型、標桿引領、政策激勵,激發企業內生動力,促進企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李志軍表示,相比于原有的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綠色發展“領跑者”制度在堅持原有申報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申請手續。能夠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共用完成的,就不再讓企業填報,能夠通過數據比對搞清楚的,就不再進行現場核查,切實為參評企業減負。在評選導向沒有變的基礎上,擴展了評選內容。評選工作依舊堅持優中選優、表彰先進,推動綠色管理水平從“底線約束”向“先進帶動”轉變。同時,評選內容從污染物排放,擴展到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并重評選;從生產工藝技術,擴展到資源能源等全要素投入、產品全生命周期評選;從單純的末端環境管理,擴展到節能降耗、減污降碳等綠色管理水平評選。
“特別是在堅持綠色絕對水平、行業領先水平的同時,突出綠色轉型成效、相對進步水平。也就是說,以往是通過企業之間相互比較選‘領跑者’,此次評選增加了企業自身和自身比,轉型快的、綠色水平提升幅度大的企業,同樣可以作為‘領跑者’!崩钪拒娬f。
此外,綠色發展“領跑者”制度的政策激勵力度進一步加大。在原有的宣傳推廣、優化執法、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大了總量指標保障力度,全力支持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加大了推優評優工作力度,優先推薦為“綠色工廠”。此次參與評選的部門還增加了天津市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就是要在強化綠色評級、信用評估等方面評審的同時,加大金融支撐保障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給予重點支持,讓“領跑者”更好享受金融優惠政策。
評價指標包涵企業資源能源投入等四方面
記者了解到,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資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產品綠色水平、綠色管理水平方面的評價。資源能源投入指標,權重30%,主要評價原輔材料、水資源、能源等強度,投入結構和消耗強度。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標,權重50%,主要評價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碳的排放強度,以及年際下降情況。產品綠色水平指標,權重10%,主要評價產品全生命周期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消費友好水平。綠色管理水平指標,權重10%,主要評價企業在經營管理各領域、環節的綠色管理水平。
成為“領跑者”后可具體獲得哪些政策扶持?《辦法》明確,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可享受6方面激勵政策。一是企業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同等條件下項目所在區要優先支持保障。二是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試點評選,廣泛宣傳推廣企業先進經驗技術,及時幫助解決企業遇到的技術難題。三是在天津市企業綠色評級評估中,優先認定為深綠企業,鼓勵金融機構重點支持。在申報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四是優先推薦為“綠色工廠”(市級)。五是將獲得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六是列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除外)。
評為“領跑者”并不是一勞永逸的!掇k法》規定,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有效期一年。天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遴選和發布工作,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同時,鼓勵公眾對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進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經依法核實的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將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或者取消稱號,并向社會公開。
此外,《辦法》還規定,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應當帶頭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帶頭推動資源、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帶頭接受社會監督,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公眾開放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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